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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梯:3分钟保养完一台电梯被罚5万

2023-02-18 00:00    来源: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85  评论(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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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兰市监处罚案(2022)2号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

名称: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5877924059

法定代表人:张智民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的今朝酒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今朝酒店在用两台乘客电梯执法人员在其中一台乘客电梯轿厢内发现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载有"使用单位:兰溪博京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设备代码:31103307812012080007,登记证编号:梯11 浙 GB00603(18),维保单位: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等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扫描该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显示维保记录为:“2021-11-25,2021-11-11,2021-10-27,2021-10-12”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电梯2021年11月11日的视频监控,显示维保人员于2021年11月11日9时10分前来维保电梯,2021年11月11日9时13分离开,并未实际进行维保作业。经查,该电梯维保单位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因当事人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 2021 年1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系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八达路 66 号未名科创大厦B幢 502、503室从事“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分支机构,当事人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2021年11月,当事人与兰溪博京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标保合同》(合同编号:580026-S-2021),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由当事人对位于兰溪市今朝大酒店的电梯进行维保,涉案电梯的登记证编号为梯 11 浙 GB00603(18)。2021年11月11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未对涉案电梯进行实际维保作业。我们认为:《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 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是对电梯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按照本规则和维保方案实施电梯维保”。当事人未实际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规定。2021年6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市监案字(2021〕170号),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建议处一般幅度的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处理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处罚款 50000 元。当否,请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内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甲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金额:5.0万

没收金额:- -万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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